FirstPower一電蓄電池LFP1250 12V50AH免維護電池
FirstPower一電蓄電池LFP1250 12V50AH免維護電池
FirstPower一電蓄電池LFP1250 12V50AH免維護電池
性能特點:
1)安全性能好:正常使用下無電解液漏出,無電池膨脹及破裂。
2)放電性能好:放電電壓平穩,放電平臺平緩。
3)耐震動性好: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完全固定,以4mm的振幅,16.7Hz的頻率震動1小時,無漏液,無電池膨脹及破裂,開路電壓正常。
4)耐沖擊性好: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從20cm高處自然落至1cm厚的硬木板上3次。無漏液,無電池膨脹及破裂,開路電壓正常。
5)耐過放電性好:25攝氏度,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進行定電阻放電3星期(電阻值相當于該電池1CA放電要求的電阻),恢復容量在75%以上。
6)耐過充電性好:25攝氏度,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0.1CA充電48小時,無漏液,無電池膨脹及破裂,開路電壓正常,容量維持率在95%以上。
7)耐大電流性好: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2CA放電5分鐘或10CA放電5秒鐘。無導電部分熔斷,無外觀變形。
放電容量
放電容量與放電電流的關系,圖1為FM、JFM系列 電池在不同的放電率條件下放出的容量,從圖中可看出,放電倍率越大,電池所能放出的容量越小。
溫度作用
電池容量亦受溫度的影響,過低溫度(低于15℃,5℉.)則會降低有效容量,過高溫度(高于122℉.50℃)則會導致熱失控并損害電池。
充電
(2)循環使用(充電即停,放完電即充):充電電壓2.4 V/單體,充電電流不得大于0.25C10。
(3)溫度補償電池在5~35℃范圍內工作時,不必對充電電壓進行補償,當溫度低于5℃或者高于35℃時,建議對充電電壓作適當的調整,調整標準為浮充時 干3mv/℃/單體,循環使用時干4mv/℃/單體(溫度以25℃為基準)。
(4)過充電
電池充足電后再補充電則稱為過充電,持續的過充電將會縮短電池的壽命。
使用壽命
以下因素將可能縮短電池的使用壽命:
重復的深放電
重復的淺充電后的深放電
外界溫度過高
過充電—特別是涓涓浮充充電
過大的充電電流
當充好電的電池如果長時間未使用,特別是在高溫環境下,將會導致自放電和容量的減少。
容量保持和儲存
自放電
(1)當一經充電之電池若經長期儲存,則其容量將逐漸減少,并成為放電狀態,此種現象稱為自放電,且這現象是無法避免的。即使電池未使用過,也會因電池內部起化學及電化學反應而造成自行放電,現將鉛酸蓄電池的自行放電之情況分述如下:
A.化學因素不論是陽板(PbO2)還是陰板(Pb)的活化物質,都需經分解或逐步與硫酸反應(電解液),而轉變成較穩定之硫酸鉛,這個過程也就是自行放電。
B.電化學因素由于不純物質的存在,電池內部會形成局部電路或與兩極發生氧化還原反應,而造成自行放電。力能電池電解質因雜質含量極低,因而自放電量非常小,這源于電池的保持特性。
(2)電池的自放電與儲存溫度有著密切的關系
電池放電后應立即充電,不可將電池在放電后長期擱置;不需要用的電池擱置一段時間后應進行重復補充電,直至容量恢復到儲存前的水平。
當容量僅為或低于額定容量的40%時(開路電壓25℃時低于6.3V/12.63V),應用均衡充電以使容量恢復。
常溫下應三個月對電池進行補充電,(補充方法請參見表3)低溫下電池可儲存更長的時間,例如電池儲存于15℃,無潮濕,干凈及無陽光照射的地方,在進行必要的補充電前,可保持12個月以上。
一是完善配套政策。根據《清潔生產促進法》和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處置法》等相關法律,參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、報廢汽車、新能源汽車廢舊鋰電池等固體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管理辦法,結合鉛蓄電池的行業特點及現狀,盡快制訂廢舊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的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。該制度作為國務院“99號文”的配套措施,應進一步明確回收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,成立專門管理機構;明確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;明確生產者、銷售者、回收經營者、處置企業的責任;明確監督管理職責、處罰細則等,將回收處置納入制度化軌道。
二是加強財稅支持。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精神,建議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出臺扶持政策,支持廢舊電池規范化回收體系建設。如明確回收企業在銷售時可以開具普通發票,同時對再生企業的增值稅返還從目前的30%提高到50%,這樣既體現了為企業“降成本”的中央精神,又有效增強了合法合規企業的競爭力,壓縮非法回收處置企業的盈利空間,起到打擊非法行為的作用。
三是簡化跨省轉運的流程審批。與其他危廢物不同,廢舊鉛蓄電池在沒有破損的情況下,污染風險很小,回收、貯存、運輸只要做到防雨、防滲等防護措施即可。建議本著“放管服”的改革精神,在確保環境安全的前提下,根據廢FirstPower一電蓄電池LFP1250 12V50AH免維護電池舊鉛蓄電池的特點,在回收、貯存、轉運等環節,簡化審批流程,實施“一站式”審批。
四是嚴厲打擊非法行為。堅決取締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的小再生鉛煉廠,加強聯合執法,保持高壓態勢,建立長效機制,防止“死灰復燃”;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人,應采取重罰并追究連帶責任;發揮公眾監督作用,設立舉報獎勵機制,舉報一起查處一起;加大消費者教育,使全民樹立節約資源、保護環境的觀念,自覺抵制廢舊鉛蓄電池處置再生過程中的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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